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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中關于預備、未遂和中止的解釋
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法,準備工具、制造條件的,是犯法預備。
對于預備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、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。
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法,由于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法未遂。
對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第二十四條 在犯法過程中,自動放棄犯法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法結果發(fā)生的,是犯法中止。
對于中止犯,沒有造成損害的,應當免除處罰;造成損害的,應當減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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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X莉案成功實現減少事實辯護
2013年9月3日,國家某部委處長孫某,因涉嫌資產不明被紀委帶走審查,9月5日被刑事關押,2014年6月5日北京市西城區(qū)人民依法提起公訴,2014年9月11日作出(2014)西刑初字第464號刑事判決,以受罪判處被告人孫X莉有期徒刑十年,認定被告人孫X莉受楊濤一塊價值5.4萬元卡地亞手表、5000美元、1萬歐元、董X海10萬元人民幣、馬X生5萬元人民幣。被告人孫X莉不fu提出上訴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高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(2014)二中刑終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書,撤銷原判,發(fā)回重審。2015年3月24日,西城區(qū)人民高院作出(2015)西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書,判決有期徒刑十年,認定事實與一次認定事實wq一致,被告人孫X莉不fu提出上訴,2015年7月10日,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高院作出(2015)二中刑終字第628號刑事判決書,撤銷北京市西城區(qū)人民高院(2015)西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書,仍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但一審認定受卡地亞手表價值采納辯護意見未予以認定。本律師是孫X莉一次二審期間接受委托,擔任其辯護人的。在二審期間,通過閱卷發(fā)現一審存在程序和認定事實證據之間存在重大差異,提出二審開庭審理,導致該發(fā)回重審。通過第二次一審、二審,最終達到減少認定事實辯護成功效果。
本律師通過詳細閱卷,制作閱卷提綱、案情分析表、案件事實對比表等三十余份,分析案情,發(fā)現孫X莉資產事實存在證據不足問題,從而做出減少事實的辯護方案,最終實現辯護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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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
關于搶劫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
要妥善處理搶劫附帶民事賠償工作。審理搶劫刑事案件,一般情況下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。但是,對于情節(jié)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、就醫(yī)陷入困境,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(xié)議的,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(tài)度的依據之一,在量刑上酌情予以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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